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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程序

新興體育活動資助先導計劃


背景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於2019年底完成「體育資助計劃」的全面檢討後,提出一連串建議及優化措施,以進一步推動香港體育的全面發展。在檢討報告中,海外研究資料顯示一些海外國家會為新興體育活動提供政府資助,好讓市民有更多機會參與不同種類的運動和有更多選擇。因此,康文署推行「新興體育活動資助先導計劃」,支持新興體育活動的發展,並制定一套有別於現時「體育資助計劃」的新撥款模式,資助本地體育機構,推廣新興體育活動,從而提供更多機會和選擇,鼓勵市民多參與體育運動。

每間申請機構最多可獲資助的金額為18 萬元,或個別活動合資格總開支百分之八十五的資助,以資助金額較低者為準。

申請資格

有意申請「新興體育活動資助先導計劃」的體育機構註1必須符合以下甲部基本規定,並須提供乙部所須的補充資料:

甲.基本規定

1. 申請的體育機構須在過去兩年具成功舉辦不同級別或類別體育發展計劃的經驗註2,並獲市民踴躍參與;
2. 所申請的新興體育活動須有別於現時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轄下的體育總會專屬管治的體育運動/項目註3
3. 申請的體育機構須為獲有關國際體育聯會/亞洲體育聯會/區域性體育聯會認可的屬會/國家體育總局認可的體育機構;以及
4. 申請的體育機構須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並備有組織章程細則的非牟利團體註4

乙.補充資料

1. 提供全面的長遠發展及推廣計劃,包括:
  a. 舉辦基礎以至全港/國際比賽水平的體育發展活動;
  b. 舉辦體育推廣活動,包括一般大眾可參與的活動及跨區/國際比賽水平的大型活動;
  c. 以實用的訓練模式培育有潛質的運動員,及透過正式的註冊制度培訓裁判、 教練及工作人員;以及
  d. 制定切實可行的推行時間表,以促進相關體育項目的發展。
2. 就籌辦和安排活動的能力提供有關資料,包括:
  a. 就是次申請提供資源方面的相關資料,例如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場地及非政府撥款的供應情況及來源,以及配合持續發展的策略性計劃 。在私人及/或自負盈虧/非康文署場地進行的體育項目,其申請將獲優先考慮;
  b. 就是次申請所涉體育項目的普及程度提供相關資料,例如舉辦活動的數目及參與人數,以及在地區的認受性和支援(例如是否與非政府機構及學校合辦或獲得其撥款等);
  c. 過去三年舉辦相關體育活動的經核證記錄;
3. 落實管治架構、具問責性和透明度的政策,例如行為守則、採購指引和會計程序等,以及管理架構組合;
4. 如申請的體育機構在體育界的認受性屬於以下其中一項,其申請將獲優先考慮:
  a. 申請的體育機構所屬的國際體育聯會/亞洲體育聯會/區域性體育聯會是屬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委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的會員;
  b. 申請的體育機構是屬於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的觀察會員;或
  c. 申請的體育機構所屬的體育聯會已成為國際奧委會認可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或獨立認可運動會員聯盟的會員,但仍未成為港協暨奧委會的會員,或未符合現時康文署「體育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5. 新申請的體育機構將獲優先考慮。如屬再次申請者,康文署在審核其申請時會考慮其過往表現及成績。

申請程序

新興體育活動資助先導計劃2024-25年度的申請已於2024年2月23日截止,最新資料會適時在本署網頁公布。

申請結果

 
獲資助的體育機構名單(截至2023年6月)

查詢

如需要進一步資料,請聯絡康文署體育資助辦事處。
電話 : 2601 8756
傳真 : 2393 8177
電郵 : sns@lcsd.gov.hk
備註:
  1. 體育機構乃指有關組織章程細則已訂明以推動體育發展/推廣指定體育項目為主要業務的機構。
  2. 申請的體育機構必須在過去兩年具成功舉辦訓練課程的經驗。
  3. 本署會按個別情況(例如申請機構就有關運動的認受性)考慮酌情處理。
  4. 申請的體育機構必須在其組織章程細則内訂明本身是以非牟利方式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