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租用人/使用者須在使用設施前獲香港的有關體育總會核實其海外證書。 |
2. |
所有使用攀登牆的人士必須在使用設施前檢查其器材和裝備是否安全。 |
3. |
租用人/使用者宜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以策安全,而所有器材均須符合有關體育總會的安全標準。 |
4. |
戶外/室內攀登牆每線每次只准一名使用者攀登,而另一名使用者須一直充當其防護者,以策安全。 |
5. |
如以個人名義使用攀登牆,該名人士必須持有有關體育總會簽發的有效認可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並由具有同等或以上資格的人士陪同,方可使用攀登牆。 |
6. |
如以團體名義使用攀登牆(在任何時候,戶外攀登牆每線只可容納最多六名使用者在安全墊範圍內,而攀登室則只可容納最多20名使用者),任何未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的有效認可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的使用者必須由至少兩人陪同,其中一人必須持有有效的認可二級運動攀登訓練證書,另一人則必須持有有效的教練/導師證。 |
7. |
如租用人在戶外攀登牆舉行同樂日或示範等活動,康文署可放寬團體使用人數上限至每線12人,最多四線,共48人。在任何時候,每線只可容納最多六名使用者在安全墊範圍內,其他使用者須留在安全墊範圍外,以策安全。 |
8. |
事先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使用者不得更改已設定的路線。如要更改路線,必須由有關體育總會推薦/批准的合資格人士進行,並在租訂段節完結時把曾更改的路線恢復原狀。 |
9. |
未具備有效的認可教練/導師資格的租用人/使用者須自行帶備器材和裝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