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攀登設施

1. 租用人/使用者持有的海外證書須在預訂/使用設施前先獲香港的有關體育總會核實。
2. 租用人/使用者宜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以策安全。未具備有效的認可教練/導師資格的租用人/使用者須自行帶備器材和裝備,而所有器材均須符合有關體育總會的安全標準。所有使用運動攀登設施的人士必須在使用設施前檢查其器材和裝備是否安全。
3. 在任何時候,戶外運動攀登設施每線只可容納最多6名使用者在安全墊範圍內,而室內運動攀登設施則只可容納最多20名使用者。戶外/室內運動攀登設施每線每次只准一名使用者攀登,而另一名使用者須一直充當其防護者,以策安全。
4. 如以團體預訂使用運動攀登設施,任何未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的有效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的使用者必須由至少兩人陪同,其中一人必須持有有效的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另一人則必須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的有效教練證。
5. 如以個人預訂使用運動攀登設施,租用人及其所有同伴均必須持有有關體育總會簽發的有效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方可使用攀登設施。如其同伴未持有相關證書,則必須按上文第4條要求,必須由至少兩人陪同,其中一人須持有有效的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另一人則必須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的有效教練證,並於登記櫃檯進行登記時出示上述相關證書/教練證,以供查核。
6. 如租用團體在戶外運動攀登設施舉行同樂日或示範等活動,康文署可放寬團體使用人數上限至每線12人,最多四線,共48人。在任何時候,每線只可容納最多6名使用者在安全墊範圍內,其他使用者須留在安全墊範圍外,以策安全。租用團體如擬使用戶外/室內運動攀登設施進行超過上述使用條件第3條的人數上限的訓練活動,須事先獲得場地管理人員批准。場地管理人員會基於場地面積、公眾安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考慮。
7. 事先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使用者不得更改已設定的路線。如要更改路線,必須由有關體育總會推薦/批准的合資格人士進行,並在租訂段節完結時把曾更改的路線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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