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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游乐场地规例》以加强管制公园内的噪音滋扰

背景 / 经修订的《游乐场地规例》 / 音乐活动令人烦扰 / 音乐活动收取酬赏 / 音乐活动须遵守的规定 (适用于指定场地)

音乐活动收取酬赏

任何人在游乐场地就于该处进行的音乐活动或相关活动索取或接受酬赏,或在该处同意就该等活动收取酬赏(包括金钱、「利是」或馈赠),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14日。